陕西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四条有效特种设备的制造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依据设计文件组织制造;(二)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新材料,必须进行型式试验和效能测试;(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造过程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