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五条已修改产生环境噪声的建设项目的动工建设、投产使用,必须报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建设项目需要配套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要求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