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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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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

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抽风机、发电机、水泵、音响设施或其他产生噪声污染的设备的,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使其边界的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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