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二十二条已修改机动车辆产生的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机动车辆噪声排放标准。本办法颁布后需领取车辆行驶证的机动车,超过噪声排放标准的,公安机关不予办理车辆行驶证;对超过噪声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不予办理年审。机动车辆的噪声监测应由车辆噪声监测机构承担。车辆噪声监测机构应将机动车辆噪声监测结果报送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接受其监督。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