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十三条已修改对排放噪声造成严重污染和扰民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限期治理。中央或者省人民政府管辖的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人民政府决定。市人民政府管辖的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县及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县人民政府决定。小型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限期治理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