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四十四条有效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按规定送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