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义务教育实行省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义务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义务教育经费,定期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义务教育的实施情况。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