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二十四条有效以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或者班级,可以同时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教学;有本民族语言但没有文字的,可以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本民族语言进行教学。省人民政府和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做好民族文字义务教育教材的翻译、出版工作。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