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学校合并、撤销、搬迁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妥善安排学生就近入学。

学校的校舍、场地不得擅自转让、出租或者变更为非教育教学用途。因城乡建设规划等原因需要拆迁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按照先建设后拆迁的原则,就近补偿建设或者重新建设,其新用地面积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