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教育、公安、文化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学校落实安全工作措施,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公办学校安全保障经费;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保障学校安全工作所需经费。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加强安全管理,配备相应的安全保卫人员。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