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水资源条例第九条有效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州内外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投资建设水库、电站等水利工程,建设水窖、坝塘、蓄水池、水沟、机电井、抽水站等农村小型水利工程,谁投资谁受益,保护其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