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水资源条例第四条有效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和防治水害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水资源开发利用补偿机制。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