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表彰与保护见义勇为公民条例第十四条有效见义勇为的公民或有关人员,对不履行救治、保护见义勇为公民职责的单位,可以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举报。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