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根据财力和实际情况,每年给予工会一定的经费补助。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应当为工会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

根据城市规划需要,改变工会活动场所用途或者对设施进行拆除时,应当及时重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