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公司制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工会组织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接受职工的监督。

工会应当做好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推荐、选举、培训等工作,帮助企业建立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支持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依法履行职责。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