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工会应当与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涉及职工合法权益问题的协商制度。企业、事业单位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及时反映职工意见,并会同有关方面协商解决职工提出的可以解决的合理要求,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秩序。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8月2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