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工会应当与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涉及职工合法权益问题的协商制度。

企业、事业单位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及时反映职工意见,并会同有关方面协商解决职工提出的可以解决的合理要求,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秩序。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