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条已修改工会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进行监督。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规定,通知相关工会参与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工作。工会发现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有权进行调查并提出建议和意见,企业、事业单位和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8月2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