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专职工会主席、副主席任职期间的待遇,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兼职的工会主席、副主席和工作人员,所在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保证其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时间和条件,并给予适当补贴。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