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二章 工会组织第十一条已修改工会主席、副主任任期未满,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须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工会席、副席空缺时,应当及时补选,空缺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8月2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