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二章 工会组织第十条已修改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二百人以下的,可以设专职工会副主席。工会专兼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协商确定。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8月2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