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擅自生产和销售未办理生产登记的技防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没收非法技防产品和违法所得,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