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申请技防系统设计、施工和维修资格的单位应当持下列资料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一)资格申请书;

(二)工商营业执照;

(三)技防系统质量保证体系;

(四)技防系统维护、维修管理制度。

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报送省公安机关核准。初审不合格的,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省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资格等级的要求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相应等级资格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核发资格证书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属于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范围的技防系统设计、施工和维修单位可以直接向省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