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责任保护水系的水质,有权对污染水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对保护水系水质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省人民政府和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