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省人民政府和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和跨行政区域水体适用的水环境质量标准,制订辖区水质保护目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实现该目标负主要领导责任。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