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第四章 防止水污染第十九条已废止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新建排污口。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已有的排污口必须限期搬迁或者关闭;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和其他保护区已有排污口排放的污染物使水体达不到规定水质标准的,必须限期削减排放量;限期削减后仍达不到水质标准的,必须限期搬迁或者关闭。前款规定的限期削减排污量、限期搬迁或者关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