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省人民政府应当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安排东江水系水质保护专项资金,用作上、中游水系水质保护经费。

水质保护经费的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