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五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法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或者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未及时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