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物安全管理,对引进外来生物物种进行安全评估,加强进口检疫工作,防止国外有害生物物种进入,并对入侵的有害生物物种采取措施,严防扩散。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