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四十三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发布空气重污染的预警信息,并按照预警级别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实施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或者禁止部分机动车行驶、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拆除施工、停止幼儿园和学校户外体育活动等相应的临时应对措施。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7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