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有效本办法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1992年9月26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广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同时废止。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