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定期检查制度,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监测网络和巡查制度。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