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利用基本农田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农田建设和保养义务,保持和培肥地力。鼓励和提倡农业生产者对其经营的基本农田施用有机肥料,科学合理施用化肥和农药。

利用基本农田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破坏耕作层及其他破坏地力的生产活动。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