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高毒性、致畸、致癌、致突变性等高危险废物,应当由取得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集中处置。高危险废物名录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