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已修改转移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26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