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第十四条有效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组织、指导村务公开工作中不履行法定职责,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有关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分。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