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组织、指导村务公开工作中不履行法定职责,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有关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分。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