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条例第二条已废止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按照自身的性质和履行职权的特点,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认真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来信来访。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7月28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