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已废止

为了加强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