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第四十二条有效拆迁房屋,被拆迁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最后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可以按照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结合区位房屋补偿价的百分之十给予一次性搬迁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十万元。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