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拆迁房屋,被拆迁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最后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可以按照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结合区位房屋补偿价的百分之十给予一次性搬迁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十万元。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