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拆迁直管公有住宅房屋,房屋承租人实行房屋安置方式安置的,对房屋承租人可以就近上靠安置房的实际建筑面积安置。房屋承租人要求增加租住面积的,在具有安置房的条件下,可以允许。安置房屋建筑面积超出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十五平方米以内的,房屋承租人按照安置房价格的百分之二十缴纳安置分配费;在十五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安置房价格的百分之四十缴纳安置分配费。安置分配费不得抵扣房改的购房款。

拆迁直管公有住宅房屋,对房屋承租人实行房屋安置的,拆迁人应当将安置房屋按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偿还被拆迁人。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