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拆迁出租的私有住宅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拆迁按照政策已退还产权未退还使用权的住宅房屋,原房屋承租人在本市无其他房源的,拆迁人应当另行对原房屋承租人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被拆迁人不承担任何附带的责任和义务。

本规定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