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第五章 其他规定第三十四条有效交付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的法规案,如果提案人认为必须制定该法规,经过修改后,可以按照法定的程序重新提出,由主席团、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其中未获得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规案,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5月30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