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十八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法制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听取各方面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5月30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