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会议分组进行初步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后的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任会议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审议结果报告中,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说明,对有关专门委员会的重要不同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有关专门委员会反馈。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