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十四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时,根据需要,可以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对法规草案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法制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委员会的人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也可以根据需要,要求有关机关、团体、组织派有关负责人说明情况。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5月30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