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时,根据需要,可以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对法规草案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

法制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委员会的人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也可以根据需要,要求有关机关、团体、组织派有关负责人说明情况。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