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三十日内到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并申请核定开发资质等级。

申请开发资质应当提供以下文件:

(一)申请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报告;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三份;

(三)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四)企业章程原件;

(五)验资报告正本原件。新增房地产开发业务的企业提供财务专项审计报告原件;

(六)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和任职文件原件;

(七)企业股东的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原件;

(八)企业专职专业技术人员身份证明、职称证、劳动合同、缴纳社保证明原件、复印件;

(九)企业固定办公地点的文字说明;

临时聘用或者兼职的管理、技术人员不计入企业管理、技术人员总数。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