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至五倍的罚款。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9月19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