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向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预售登记。符合条件的,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过程中有违法或者欺诈等不良行为记录的,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在二年内不予批准其预售商品房。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预售商品房。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