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章 房地产经营第二十四条已修改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的,受让方继续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具备从事房地产开发的资质,同时在确立转让时三十日内到有关部门办理项目变更手续。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时,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原拆迁补偿安置合同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并且由项目转让双方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9月19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