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建设第十七条已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取得开发项目后的三十日内,与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签订《基础设施、配套设施建设保证书》,填制《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基础设施、配套设施建设保证书应当载明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的要求和开发企业应当承担的基础设施、配套设施建设责任等内容。未签订《基础设施、配套设施建设保证书》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9月19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